長沙公司注冊前段時間,槐城律師曾發(fā)表過一篇名為《發(fā)現(xiàn)自己“被股東”,該怎么辦?》的文章,文章針對身份被冒用注冊成立公司的問題,提出了多種解決辦法,但是因為篇幅所限未能展開論述。
近日槐城律師又接到當事人上門咨詢,稱自己也遇到了這個問題,想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并不知道具體如何操作。因此本文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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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被冒用
法律風險太多
根據(jù)《公司法》第58條的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所以如果身份證被冒用注冊成立長沙公司注冊,且成立的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冒用人若想投資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會因為受到限制而無法成立。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22條的規(guī)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冒用人僅以認繳方式注冊成立公司而沒有出資到位,那么被冒用人有可能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雖然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29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公司注冊登記經(jīng)過了行政部門的許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沒有被撤銷或者確認的情況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擔債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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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訴訟維權
可以這樣做
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行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作出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有證據(jù)證明工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向作出登記的工商部門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行為。
如果準備起訴,建議盡可能多地準備證據(jù),以證明自己的身份系被他人冒用而成立的公司。
比如自己的身份證曾經(jīng)丟失及掛失回執(zhí)、身份證曾出借他人;自己從未授權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注冊成立公司事宜;從未對公司有過出資行為、從未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從未行使股東權利等;申請鑒定機構對登記注冊的材料簽名和會議記錄簽名做筆跡鑒定,證明并非自己本人簽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訴訟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自作出行政許可之日起已經(jīng)超過5年,法院不再受理。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不具備股東資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不同于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此時管轄法院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住所地與實際經(jīng)營地不一致的,則以長沙公司注冊地或登記地為公司的住所地。
至于被告主體,則要以公司為被告,將冒名行為人作為第三人。對于訴訟時效,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地法院裁判觀點并不相同。
但縱觀各地法院裁判規(guī)則,法院更多地認為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建議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身份被冒用,也要盡快提起訴訟,不要無故拖延,以免冒名行為人胡作非為,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在此類案件中,結合以下裁判規(guī)則,法院會認定身份信息被冒用,并非公司真正股東:
1、沒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沒有實際出資;
3、沒有參與公司經(jīng)營與管理;
4、長沙公司注冊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均非本人簽名;
5、身份證曾經(jīng)丟失或被盜竊、出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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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雖然前段時間,市場監(jiān)管總局雖然出臺《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但是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導致工商部門操作起來并不規(guī)范統(tǒng)一。
槐城律師曾到當?shù)厥袌霰O(jiān)督管理局咨詢撤銷冒名登記事宜,工商局答復稱因為并沒有具體的操作規(guī)范,所以他們也無法辦理,而且當初注冊設立公司時,行為人提交的材料也符合要求,他們已經(jīng)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即使辦理注銷或撤銷登記事宜,因為公司印章和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均不在被冒名人手中,所以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為此,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向派出所報案,如果冒用人的行為導致被冒用人經(jīng)濟損失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冒用人可能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
即使不構成犯罪,冒用身份證也會因為違反《身份證法》而受到行政處罰。槐城律師就曾經(jīng)辦理過這種案件,結果在當天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適用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2、《行政訴訟法》第70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