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商標注冊】關于第58772994號“化氏巨物”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8月26日對第58772994號“化氏巨物”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733275號“化氏”、第33049224號“化氏HU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湖南商標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企業(yè)字號權。申請人“化氏”等商標在漁具行業(yè)內具有極高知名度,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淘寶、京東網站搜索化氏產品銷售情況截圖;申請人投資公司查詢頁面。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26日申請注冊,于2022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8類釣魚用具、魚叉槍(體育用品)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為申請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8類釣魚桿、釣魚用具等商品上。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根據(jù)申請人理由、請求、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本案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化氏巨物”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顯著識讀文字“化氏”,且整體含義無明顯區(qū)分,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釣魚用具等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前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標識商品的來源相同或具有某種關聯(lián),進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魚叉槍(體育用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前述非類似商品上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二、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主張的字號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字號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字號權之情形。
三、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魚叉槍(體育用品)”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