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3670541號“唐九宮”長沙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3670541號“唐九宮”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33565號決定,于2022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濱??h中昌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進行了有效的使用。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應予以維持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線上商品銷售、介紹截圖。
為進一步查明本案事實,以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局調取了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審理階段案件卷宗,申請人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審理階段提交的證據與復審證據基本一致。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應予以撤銷。
我局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副本)寄送申請人,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質證意見。
經復審查明:1、復審商標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于第16類復印紙(文具)、紙餐巾、教學材料(儀器除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平版印刷工藝品、書寫工具、文具、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
2、被申請人提交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長沙商標注冊申請書日期為2022年3月17日,申請撤銷復審商標的商品為: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撤銷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間處于2013年、2019年《商標法》施行期間, 2013年《商標法》和2019年《商標法》在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的實體規(guī)范上未發(fā)生變化,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及“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的法律適用原則,故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且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在該商標核定商品服務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線上商品銷售、介紹截圖證據顯示的商品為握筆器相關商品,上述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復審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區(qū)別,一般不判定為類似商品。因此,綜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復審商品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屬于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紙、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