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54311105號“緣味先原漿”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1月28日對第54311105號“緣味先原漿”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為中國老八大名酒企業(yè)之一,歷史悠久、聞名遐邇。申請人“年份原漿”系列白酒系其主打品牌,經(jīng)過持續(xù)、大量、廣泛的使用和宣傳推廣,已家喻戶曉,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888693號“年份原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刻意摹仿,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3、被申請人在應知明知申請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情況下,還執(zhí)意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主觀惡意明顯,情節(jié)惡劣,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4、申請人已通過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成功阻止多件與“年份原漿”相關商標的注冊。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部分復印件光盤證據(jù)):
1、申請人相關介紹、從事公益事業(yè)的資料;
2、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商品包裝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登記證書;
3、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專項審計報告等資料;
4、銷售合同、發(fā)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廣告合同、發(fā)票、產品拍賣會、發(fā)布會資料等;
5、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資質證書;
6、在先裁定文書等。
被申請人的主要答辯理由:爭議商標經(jīng)商標局審查已注冊,充分證明不存在與其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爭議商標依法享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權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區(qū)別明顯,不屬于近似商標,亦不構成對引證商標一、二的復制、摹仿。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引證商標已經(jīng)達到馳名程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不予認可,不應予以采納。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獨特的情懷和內涵,經(jīng)過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與被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爭議商標通過合法手段、正常程序取得,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且未構成不正當競爭。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請求維持爭議長沙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產品圖片、在先裁定文書(復印件)作為證據(jù)。
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該商標于2021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2、申請人享有引證商標一、二的專用權。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提出注冊申請并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酒(飲料)等商品上,現(xiàn)均處于專用權期限內。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xiàn)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結合當事人理由、提交的證據(jù)及我局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結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爭議商標“緣味先原漿”與引證商標一、二“年份原漿”相比較,其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一般應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