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1191774號“醬父名”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3年03月24日對第41191774號“醬父名”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419146號“醬父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554103號“醬父賦”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3552261號“醬父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3569526號“醬父家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原注冊人名下大量的商標均抄襲、摹仿他人在酒類品牌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此外還存在囤積商標進行售賣的情形,惡意明顯,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擾亂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從而造成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申請人關聯(lián)關系證明;申請人企業(yè)信息;部分所獲榮譽;網(wǎng)絡搜索結果;產(chǎn)品實物照片、店面照片;采購合同及發(fā)票;銷售合同及發(fā)票;宣傳使用證據(jù);相關報道;在先判例;原注冊人商標注冊情況及售賣情況;其他相關證據(jù)。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經(jīng)合法受讓取得,并無任何不正當行為。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證據(jù)(光盤):商標檔案;申請人產(chǎn)品圖片;被申請人線下門店宣傳圖、產(chǎn)品車間視頻;產(chǎn)品銷售單據(jù)等。
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質證意見,堅持無效宣告理由。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劉青松(以下稱原注冊人)于2019年9月20日申請注冊,2020年7月21日獲準注冊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23年1月13日經(jīng)我局核準,轉讓予張雄,即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一至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審理時,為申請人的有效注冊商標。
3、截止本案審理時,除爭議商標外,原注冊人在多個類別上共申請注冊295件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知名酒類品牌近似的商標,如“賴系 醬首”、“黔統(tǒng)”、“飛天真將”、“貴鎮(zhèn)王子百年慶典”、“矛帝”、“一菲拉一”、“貴鎮(zhèn)迎賓”、“矛家領秀”、“核心矛”“核心黔”等商標,多件商標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已被我局予以駁回。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以及我局查詢記錄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本案予以審理。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我局對本案的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醬父名”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顯著識別認讀漢字“醬父”,在呼叫發(fā)音、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且在含義上無明顯區(qū)分,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關聯(lián)性聯(lián)想,應判為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爭議商標標識本身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的是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注冊,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此類情形。
三、本案中,根據(jù)我局審理查明第3項可知,除爭議商標外,原注冊人在多個類別上共申請注冊295件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知名酒類品牌近似的商標,如“賴系 醬首”、“黔統(tǒng)”、“飛天真將”、“貴鎮(zhèn)王子百年慶典”、“矛帝”、“一菲拉一”、“貴鎮(zhèn)迎賓”、“矛家領秀”、“核心矛”“核心黔”等商標,多件商標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明顯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求。由此可見原注冊人明顯具有抄襲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意圖。此外還存在售賣商標的情形,我局可合理推斷爭議商標的轉讓難謂正當。原注冊人的上述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雖然爭議商標現(xiàn)已轉讓至現(xiàn)被申請人名下,但從《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規(guī)定的實效性角度考慮,該條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標注冊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的注冊,如果允許商標注冊人以上述手段申請注冊商標后轉讓給案外第三人,并將此情形視為障礙消除,則該條款用來禁止商標注冊人進行不正當注冊和商標囤積、販賣的制度目的會落空,從而使得該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被規(guī)避的可能。綜上考慮,我局認為,爭議商標已經(jīng)轉讓的事實亦不能成為其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情形的當然依據(jù)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