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2005374號“水星兒童長沙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4年01月08日對第22005374號“水星兒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為單純的漢字商標,沒有獨創(chuàng)性,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表示商品來源的作用。
2、爭議商標含有“兒童”二字,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消費或使用對象或提供者,缺乏顯著性,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3、爭議商標含有“兒童”二字,指定使用在打火機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
4、被申請人囤積了超過1600多件商標,均與申請人在先商標相同或相近。被申請人注冊商標的情況已超出其正常的經營范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及關聯公司信息;
2、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
3、榮譽;
4、版權證書;
5、品牌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
6、品牌授權書;
7、產品及包裝;
8、產品檢測報告;
9、戶外廣告牌;
10、產品銷售合同、發(fā)票及發(fā)貨單等;
11、天貓網店、1688、拼多多銷售及宣傳。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1、被申請人為知名的家紡企業(yè),“水星”為被申請人的商標和商號,“水星”系列品牌經過被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并具有顯著性。
3、被申請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正當且有使用意圖的正常注冊行為,不存在仿冒他人品牌的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企業(yè)信息、品牌管理制度、水星公司VIS(視覺識別)系統(tǒng);
2、相關案例決定書、裁定書、法院判決書;
3、申請人“水星”系列商標使用情況;
4、申請人年度審計報告;
5、申請人產品銷售資料;
6、申請人“水星”品牌廣告宣傳資料;
7、申請人“水星”品牌媒體報道資料;
8、申請人及其“水星”品牌所獲榮譽;
9、申請人“水星”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10、字典查詢證據;
11、著作權統(tǒng)計表及部分作品登記證書;
12、他人包含“兒童”商標情況。
申請人質證堅持其申請理由和主張,請求宣告爭議長沙商標注冊無效。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商標局于2018年1月7日發(fā)布注冊公告。
我局認為,鑒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為2018年1月7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2019年《商標法》。
申請人以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申請,已超過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對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時間規(guī)定,對于申請人上述無效宣告申請我局依法予以駁回。
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為總則性條款,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精神已體現在其他具體條款中,將依據其他具體條款進行審理。
1、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消費或使用對象或提供者等特點,或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
2、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等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3、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